关于多媒体箱、多孔管及配套金属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
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
一、同意你公司投资9870万元(环保投资234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北园南路以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48.425″,北纬44°0′12.085″),建设多媒体箱、多孔管及配套金属部件生产项目。项目计划建设3栋生产车间,其中1#生产车间内布置多媒体箱生产线条(配套喷塑工艺),2#生产车间布置多孔管生产线条(配套废料破碎线#生产车间布置配套金属部件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1栋综合办公楼、1栋食宿楼及环保污染防治设施等工程。项目多媒体箱生产的基本工艺:外购钢材经裁剪—冲压—折弯—焊接—喷塑、烘干—组装—成品入库等,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年使用塑粉30吨;多孔管生产的基本工艺:聚氯乙烯粉料、钙粉等经上料—混合—挤出塑化—切割—成品入库等,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配套金属部件生产的基本工艺:外购钢材经切磨—冲压—检验—成品入库等。项目建成后可生产多媒体箱50000个/年、多孔管200万米/年、配套金属部件3000吨/年,项目冬季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
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做好施工期各项污染防治工作,对
堆放物料进行相对有效覆盖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
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钢材裁剪、切割、打磨等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有效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位于密闭喷塑房内,喷塑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件烘干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多孔管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投料、混合、切割、破碎等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有效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塑化工序的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后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烘干固化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有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关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四)在项目运营期间,
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五)项目运营期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非生产季排空1
,废水污染物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六)项目运行过程
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均外售综合利用;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全部回用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2.272
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10吨/年、二氧化硫0.0014吨/年、氮氧化物0.01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
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
,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十)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
多媒体箱、多孔管及配套金属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
对此项目进行日常监督检查。项目建成后,你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多媒体箱、多孔管及配套金属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收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及国家、自治区环境保护管理之规定,经我局2024年6月11日第22次局务会研究审核检查通过,现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公司投资9870万元
环保投资234万元),于乌鲁木齐市米东区化工工业园北园南路以南(项目中心地理坐标为:东经87°42′48.425″,北纬44°0′12.085″),建设多媒体箱、多孔管及配套金属部件生产项目。项目计划建设3栋生产车间,其中1#生产车间内布置多媒体箱生产线条(配套喷塑工艺),2#生产车间布置多孔管生产线条(配套废料破碎线#生产车间布置配套金属部件生产线条,同时配套建设1栋综合办公楼、1栋食宿楼及环保污染防治设施等工程。项目多媒体箱生产的基本工艺:外购钢材经裁剪—冲压—折弯—焊接—喷塑、烘干—组装—成品入库等,烘干工序使用天然气,年使用塑粉30吨;多孔管生产的基本工艺:聚氯乙烯粉料、钙粉等经上料—混合—挤出塑化—切割—成品入库等,废边角料和不合格品经破碎后回用;配套金属部件生产的基本工艺:外购钢材经切磨—冲压—检验—成品入库等。项目建成后可生产多媒体箱50000个/年、多孔管200万米/年、配套金属部件3000吨/年,项目冬季用电采暖。二、要求你公司在项目建设和运营过程中,严格履行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制度,按照环境影响报告表中提出的环保措施,做好污染预防和控制工作:(一)
及围挡,运输非整装物料车辆须进行封闭,对进出车辆进行冲洗,施工期扬尘排放及管控要求需符合乌鲁木齐市《建筑施工扬尘排放标准》(DB6501/T030-2022)有关要求。项目施工废水经集中收集后排入临时防渗废水沉淀池,经沉淀后全部回用于洒水降尘,实施工程人员生活垃圾污水经收集后排入园区污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乌鲁木齐科发工业水处理有限公司)处理。建筑垃圾运至合规的建筑垃圾处置场所,生活垃圾交由城市垃圾收运单位处置。(二)设施安装过程中须科学合理的安排施工时间,使用低噪声的设备和材料,防止噪声污染,确保场界噪声符合《建筑施工场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523-2011)要求。
(三)严格落实各项废气污染防治措施。项目钢材裁剪、切割、打磨等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有效
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喷塑工序位于密闭喷塑房内,喷塑粉尘经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喷塑件烘干固化产生的有机废气经集气罩收集进入“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多孔管生产的全部过程中投料、混合、切割、破碎等流程产生的颗粒物经有效收集进入布袋除尘器处理后通过15米高排气筒排放,挤出塑化工序的有机废气经有效收集后进入1套“活性炭吸附脱附+蓄热催化燃烧一体化装置”处理后通过15米高的排气筒排放,确保废气中的颗粒物、非甲烷总烃、氯化氢、氯乙烯等污染物排放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表2有关标准及要求,臭气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中表2相关限值要求;烘干固化炉配套的污染防治措施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19〕56号)进行建设,燃烧废气污染物排放浓度应达到投产时排放标准有关要求,排气筒高度应满足《工业炉窑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9078-1996)中相应要求;项目须加强无组织排放控制,焊接烟尘经配套的移动式焊烟净化器处理后排放,确保厂界无组织颗粒物、非甲烷总烃、臭气浓度排放分别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表2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有关要求,厂区内有机废气无组织排放及物料存储需满足《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中表A.1的有关标准及要求。(四)在项目运营期间,须对噪声源采取屏蔽、隔声、减振等措施,确保噪声排放符合《工业公司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限值要求。
(五)项目运营期循环冷却水循环使用不外排,非生产季排空1次,废水污染物需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三级标准后
与生活废水排入园区下水管网,最终进入下游污水处理厂处理。(六)项目运行过程产生的废活性炭、废催化剂、废
液压油等危险废物分类暂存于危险废物暂存间内,定期交由具备危废经营资质的单位处置。危废暂存、转移、外运管理须严格执行《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23)和《危险废物转移管理办法》等有关要求。项目运营期产生的废包装材料经集中收集后外售综合利用,废金属边角料、除尘器收集粉尘均外售综合利用;塑料边角料、不合格品全部回用来生产,生活垃圾统一收集,定期交由垃圾清运部门统一处置。(七)本项目核定总量为:颗粒物2.272吨/年、挥发性有机物0.410吨
年、二氧化硫0.0014吨/年、氮氧化物0.013吨/年,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量从中国石油乌鲁木齐石化分公司炼油厂常压罐VOCs治理项目中2倍替代,颗粒物、二氧化硫排放量从2020年4季度至2021年底拆改米东区1.2万户分散小锅炉项目中2倍替代,氮氧化物排放量从2021年新疆威凯达新型保温材料有限公司降氮升级改造项目中2倍替代。(八)加强项目环境风险管控,建立健全各类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制定环境应急预案,杜绝突发环境风险等事故发生。
(九)建设项目出现重大变动,须另行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并依法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自批准之日起超过五年,方决定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报我局重新审核。(十)
你公司应在收到本批复后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的《多媒体箱、多孔管及配套金属部件生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及批复文件送达
乌鲁木齐市生态环境局米东区分局(以下简称米东区分局)。(十一)按照排污许可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实际排污之前申请或变更排污许可证。三、委托
公司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环境保护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正式投入运行。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审批意见之日起六十日内到新疆尔自治区生态环境厅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审理决定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联系方式:通讯地址:乌鲁木齐市水磨沟区龙盛街益民大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