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8812】福州市晋安区商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分决议书(2020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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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收永泰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告诉,永泰县商场监督管理局展开的监督抽检使命中,在福建省闽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对标称福州富升旺粮油食物有限公司晋安分公司2019年05月23日出产的规范为2.5升的“精粹一级大豆油”进行检测验证。福建省产品质量查验研究院于2020年05月26日出具《查验陈说》【No:(2020)MJHY-D51918】,经抽样查验,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5-2017要求,查验定论为不合格。2020年06月0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查验陈说》【No:(2020)MJHY-D51918】。经核对,当事人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三)项的行为。06月04日,经局领导批准予以立案,我局指定为胡剑锋主办人、施爱清为协办人担任查询此案。2020年06月03日,法律人员出示证件,亮明身份
并对当事人经营场所施行现场查看,制造现场查看笔录一份(共2页),并拍照现场相片(5张),现场提取该分公司《营业执照》和《食物出产许可证》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出产日期为2019年05月23日,规范为2.5升的“精粹一级大豆油”出产“领料单”、“出产的悉数进程质量控制表”、“制品出入库台账”、“食用植物油质量查验成果及原始记录”、“质料查验陈说单”、“出厂查验陈说制品查验陈说单”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提取大豆油质料供货商《营业执照》、《食物出产许可证》、“产品查验陈说单”、“地磅单”等资料复印件各一份。2020年06月05日,因当事人已要求零售商请求复检,根据《商场监督管理行政处分程序暂行规则》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则“检测、查验等时刻不计入案子处理期限”案子间断查询。07月22日,我局收到永泰县商场监督管理局转来的,由福建中检华日食物安全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
复检陈说(陈说编号:FRF202000041),查验定论:所检样品查验项目不符合GB/T 1535-2017规范目标要求。一起,我局康复对案子查询。2020年08月13日,当事人供给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授权托付书》、托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至我局合作查询。我局法律人员对托付代理人进行问询,制造问询笔录一份(共5页)。
精粹一级大豆油”初度查验酸价(KOH)/(mg/g)实测值为1.4,复查看验成果为0.86,酸价(KOH)项目不符合GB/T 1535-2017要求的一级大豆油质量目标,查验定论为不合格,其实质应为二级大豆油。当事人共出产的该批次
精粹一级大豆油”12瓶,以每瓶13元进行价格,共出售6瓶给福建省闽峰购物广场有限公司,1瓶用于出厂自检,5瓶自用,货值金额156元,违法来得到的合计78元(13×6)。上述现实,主要有以下根据证明:
(一)当事人的营业执照、食物出产许可证复印件、托付书;法定代表人及托付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o:(2020)MJHY-D51918】、《食物安全抽样查验抽样单》、《福建省食物安全监督抽检成果告诉书》、《查验陈说》(陈说编号:FRF202000041),证明该批次2.5升“精粹一级大豆油”酸价值不符合一级大豆油的现实。(三)当事人产品营出售卖台帐、供货凭据;证明当事人出售大豆油的现实。
(四)当事人制品出入库台帐、出厂查验陈说单、原始记录;证明当事人出产该批次大豆油的现实。
(五)当事人召回公告、召回方案陈说表;证明当事人实行食物召回准则的现实。
(九)福建元成豆业有限公司营业执照、食物出产许可证、发货单据、查验陈说单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对质料实行了进货查验。
2020年10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分奉告书》,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说、申辩、听证的权力。
精粹一级大豆油”产品标称履行GB/T 1535-2017规范的一级大豆油,经查验达不到所标称的规范,归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则的以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的行为。鉴于当事人的行为不具有不予行政处分、减轻处分、从轻处分、从重处分的景象,给予一般处分。
不合格产品假充合格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的规则,决议对当事人作出处分如下:1、责令中止出产出售;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没款缴至中国银行福州市晋安支行(地址:晋安区王庄大街长乐中路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晋安区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有管辖权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