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分决议书(烟环罚〔202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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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1年11月5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烟台市环境监控中心工作人员,对山东路长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坐落开发区八角湾世界会展中心项目修建工地内的非路途移动机械使用情况做现场查看时,发现该修建施工工地内有1辆正在施工的喷码为环2-FHK02218的装载机,该装载机发起时有显着的可见黑烟,我局托付有资质的第三方查验测验公司对该装载机排放的尾气进行了检测。2021年11月12日,我局收到《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陈说》(TYJCYT03),检测成果为,该装载机排气烟度(光吸收系数)值超过了《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规则的排气烟度限值,不符合非制止高排区域要求。

  上述行为有现场查看(勘测)笔录、查询询问笔录、《非路途移动柴油机械和车载柴油机排气烟度检测陈说》(TYJCYT03)等根据为证。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第五十一条榜首款、《山东省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则》(省政府令第327号)第十四条榜首款之规则,依法应予行政处分。我局于2021年12月28日向你公司邮递送达了《行政处分事前奉告书》(烟环罚告〔2021〕28号)奉告你公司违法现实、处分根据和拟作出的处分决议,并奉告你公司有权进行陈说申辩。你单位逾期未提出申辩定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2018修订)》榜首百一十四条榜首款、《山东省非路途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则》(省政府令第327号)第二十五条榜首项之规则,我局决议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分:

  请你公司自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15日内,登录山东政务服务网-山东省非税收入统缴渠道或至非税收入代收银行处理缴款(拨打6920506获取缴款码,有效期为10日)。你公司交纳罚款后,及时奉告我局代开电子收据。逾期不交纳罚款的,我局能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七十二条榜首款榜首项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分款。

  你公司如不服本处分决议,可在收到本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烟台市人民政府请求行政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莱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请求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实行本处分决议的,我局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