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做好2022年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的通知
为加强农机安全监管,筑牢稳粮保供防线,切实消除农机安全生产风险隐患,有效预防和减少农机事故发生,现就做好全市2022年度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工作通知如下:
3.《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农业部令2018年第2号)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业务工作规范》(农机发〔2018〕2号)
4.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
5.《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第1689号)
7.《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
1.2022年1月1日之前登记注册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2022年1月1日起新注册登记的,除依法通过农机推广鉴定的机型,其新机在出厂时经检验获得出厂合格证明的,出厂一年内免予安全技术检验外,其余机型和出厂一年以上的新机以及拖拉机运输机组均要进行初检。为方便群众,可采取定点集中检验和随时检验相结合的方式,集中检验时间由市、县根据本地实际自行确定。要及时将已检车辆信息录入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检验统计汇总日期截止2022年12月底。
2.对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微耕机、卷帘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开展免费实地检验。各地要认真贯彻《农业机械实地安全检验办法》,落实安全监管责任,结合实际作出具体安排。要依据国务院《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将安全免费实地检验所需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保障相关工作正常开展。微耕机、卷帘机、铡草机等农业机械免费安全实地检验暂定每两年1次。
1.严格执行检验标准。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检验的流程、项目和方法执行《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其它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实地检验执行我省2014年实施的相关安全检验技术规范。
2.规范填写检验合格证明。《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以下简称《检验合格证明》,样式见附件)使用《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规定格式。采用仪器检测的,将检测仪出具的“检验报告”贴至《检验合格证明》相应位置;采取人工检测制动性能的,在《检验合格证明》“制动性能检验检验报告粘贴区”填写检测结果,内容有制动速度、制动距离及检测工作员签名。《检验合格证明》应放入车辆档案;如不存入车辆档案,应与其它需留存的检验资料一同存放,按序排列,单独集中保管。
3.强化风险防控。“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执行《农业部关于修订部分规章的决定》(农业部令2010年第11号)。要大力宣传引导机主投保农机交强险,各级农机主管部门要主动协调当地保险机构为检验车辆提供投保便利。积极与保险机构、农机所有人沟通,推出双方均认可的可推广的农机保险产品。鼓励各个地区将农机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因地制宜开展农机保险保费补贴。
4.严格落实强农惠农政策。按照国家财政部和发改委《关于扩大1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42号)、《山西省财政厅、山西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规范取消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晋财综〔2014〕42号)和《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西省财政厅关于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零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20〕295号)要求,免征拖拉机号牌(含号牌架、固定封装置)费、拖拉机行驶证费、拖拉机登记证费、拖拉机驾驶证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员考试费和拖拉机安全技术检验费,取消机动车喷放大号和喷车门字收费。各地不得以其它方式变相收费。
5.提升安全防护性能。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逐步加强拖拉机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农办机〔2021〕1号),实施农机“亮尾工程”,推广反光标识标准,争取反光标识补贴,全方面提升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安全防护性能,确保夜间行驶和路边停放安全,减少田间作业和道路交互与通行事故发生。继续推广安全防护罩、动力自动切离等安全生产技术,推进国家安全标准的落实。
1.严格受理审核。开展年检工作,应确保见车、见人、见证,要加强对受理资料的审核,尤其是对拖拉机运输机组交强险凭证有效性的把关。要加强年检受理时间的审核,继续执行新规章规范关于“检验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申领检验合格标志”的规定。
2.严格检验规程。按照“谁检验,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严格执行检验标准,按照标准项目、流程、方法及要求,通过静态、动态的方式来进行查验、检验,对反光标识、转向、制动、照明及信号等进行重点检查。要对照行驶证和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查验核对车辆的唯一性。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风险隐患,应当告知其所有人不再使用并及时排除隐患。
3.严格变型拖拉机管理。2022年停止办理变型拖拉机年检业务,已办理注销登记或转出业务的变型拖拉机,要及时在全国变型拖拉机信息管理系统中更新注销信息,并及时通知当地公安交警部门。
1.规范证件制发。各地要结合年检工作,做好新版行驶证的换发。机构改革过渡期间发放的套印原发证机关印章的行驶证继续有效。车辆登记管理职能移交完成后的县(区),应全面启用套印新发证机关印章的行驶证,原发证机关印章不再使用;车辆登记管理职能没有移交或移交还没完成的县(区)接着使用原发证机关的印章。对安全检验合格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均应核发年检合格标志,并在行驶证副页上通过计算机打印签注检验条章,不得手工加盖条章。
2.规范档案制作。检验实行检验员“双人”签字,严禁无检验资格或检验资格过期的检验员非法办理检验业务。鼓励使用山西农机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现场录入安全检验信息,通过系统打印《检验合格证明》,并逐项填写检验项目。提倡将参检车辆、送检人员、检验现场合影以照片(纸质打印)或视频形式存档。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县(区)要主动向当地党委、政府汇报农机年检工作,明确职责部门,争取当地政府领导和有关部门的重视和支持,争取政府出台年检方案,并把此项工作纳入政府目标责任制考核。要切实加强对年检工作的组织领导,制定措施,落实好农机检验主体责任。要积极争取和协调工作经费,保障检审验工作的顺利开展。集中检验期间,各县(区)要派人随机抽查基层是否严格执行检验流程、方法、要求,抽查《检验合格证明》填写是否规范,检验员是否持证上岗,对察觉缺陷及时提出整改意见、要求、时限,必要时可采取通报方式促进工作。
(二)加强宣传教育。各县(区)集中检验前,要进行广泛的宣传和告知,使每个农机户、机手知情年检的具体时间、地点及程序,对逾期未检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采取比较有效形式进行催检告知。在年检工作中,要充分的利用各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普及农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重点宣传《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8年第1号和2018年第2号等法规部令,宣传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对农机田间、场院事故的垫付救助、追偿核销政策。要充分的发挥农机合作社、农机大户的作用,集中组织驾驶操作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增强其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促进从“要我安全”到“我要安全”的转变。
(三)依法履行职责。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是法律赋予农业机械主管部门的重要职责,是保障农机安全生产的重要手段之一,要持续关注机构改革过渡期检验职能划转不同部门的影响,防止出现检验工作缺位、无证人员上岗等失职渎职、违反法律法规现象发生。各县(区)要逐一落实辖区县(区)检验责任部门,协调做好业务移交工作,确保农机安全技术检验工作职责清晰、有序开展。实施安全技术检验的机构对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在年检工作开始前,各县(区)要确保检验人员依法持证上岗,要对农机检验人员开展政策和标准方面的培训,熟悉掌握年检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按照法规和标准开展年检工作。
(四)加快装备建设。在年检工作中,各县(区)要依据《农机安全监理人员管理规范》(农业部农机发〔2009〕2号)及时配备符合《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安全技术检验规范》(NY/T1830-2019)的检验装备。同时,要严格执行《农业机械机身反光标识》(NY/T2612-2014)标准,采购符合规定标准的正规公司制作的反光标识,鼓励有条件的县(区)争取反光贴补贴政策。
(五)创新检验方式。各县(区)要结合实际创新农机安全技术检验方式和途径,积极探索由乡镇承担安全检验、政府购买服务等形式,推进拖拉机就地进行安全技术检验,提高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检验率。要持续关注新冠疫情防控形势,结合本地实际,及时作出调整和创新工作方式,引导农机手有序进行农业机械安全技术检验。鼓励在春耕、三夏、三秋等农忙季节,开展农机安全“送检下乡”便民服务,为农民机手群众提供农机年检、注册登记、安全宣传教育、农机保险等一条龙服务,确保农机作业高峰期安全生产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