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怎么样应对疫情带来的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困难
2022年3月开始,上海市政府为防控新冠病毒采取了隔离、居家、停工停产等一系列措施,其他很多省份的政府也陆续采取了类似措施。在此情况下,企业在履行涉外合同时将在很大程度上面临迟延履行甚至履行不能的法律风险。为此,笔者就此提出一些应对的建议。
中国境内疫情严峻期间,买卖双方都可能因政府实施的隔离措施、工厂停产和运输受限等原因使合同无法按时履行。对于我国企业是卖家的情况,可能面临货物无法按时交货或不能交货的法律风险。对于我国企业是买家的情况,国外卖家可能面临因封控导致没办法将货物按时运达等风险。
疫情自2020年初全方面爆发以来已历时两年多,后续订立的国际贸易合同很多都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列为了不可抗力的免责因素。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3、4、5款的规定,我国企业应在合同履行受一定的影响后立刻将真实的情况通知对方,当疫情影响因素消失或封控措施取消后,应当及时复工复产,继续履行合同。
但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将“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列为不可抗力,则应该要依据适用的法律进行判断。2020年4月,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妥善审理涉新冠肺炎疫情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一)》,明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可当作不可抗力,当事人可以据此主张部分或全部免责,但也同时说明,法院应当综合考量疫情对不一样的地区、不一样的行业、不同案件的影响,精准把握疫情或者疫情防控措施与合同不能履行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做出判决。
但是如果合同适用的不是中国法,则“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在法律上的界定有不同的意见,有的国家作为合同受阻(Frustration),有的国家作为情势变更,有的国家作为不可抗力。
但无论依据中国法还是外国法,法院都会根据“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对合同履行的实际影响进行判断,进而判决是全部免责、部分免责或者不免责。所以企业避免简单以为只要主张是“疫情或疫情防控措施”的影响就可以全部免责,而应积极采取一定的措施克服坏因的影响,尽力履行合同。同时,受影响企业要第一时间通知合作伙伴、附上证明和保留通知的证据。
如果因为疫情防控的影响,迟延履行太久,合同目的没办法实现,则一方可提出解除合同。根据合同履行的进度,双方可以协商部分或全部退回预付款,或要求买方支付部分款项,终止合同时应书面确认。
在疫情期间,上海市内的生产、销售和交通运输等活动几乎陷入停滞。随着3月份上海疫情的严重以及全国疫情的日益严峻,更加严控国际交通、货物进出、人员往来和出入境隔离等措施成为动态清零的重要手段。上海的封控时间超出了大部分企业的心理预期,货物无法装卸导致超期滞留船上、港口或机场,导致仓储费、滞箱费等费用大幅度的增加。据报道,由于卡车运输效率及入港问题,上海港部分堆场承压,多家船公司相继公布危险品和冷藏箱将转至其他港口卸货。1
面对此种情况,建议还未发货的买卖双方及时协商更改目的地避免滞留或经停上海港,能够尝试通过陆改水或铁路等多式联运方式运输货物。如果实在无法通过其他方式将货物运抵最终目的地,可以暂时将货物存储在仓储费较便宜的仓库以尽可能降低成本。如果是生鲜等不易储存的货物,要及时协商推后发货、取消订单、通过外地分公司或其他公司转卖货物,避免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如果货物滞留船上或者滞留港口、机场且无法转运导致不可避免的费用产生,这些费用如何负担必将产生争议。下面从两个角度来分析:
假定是集装箱运输的货物,常规来说,超过一定期限提货人需要支付滞箱费。但因为港口封控原因,收货人不能提货,不能提货期间的滞箱费不应由收货人负担,收货人能要求承运人扣除不能提货期间的滞箱费。关于仓储费,如果货物已经放在港口或机场的仓库,不能及时运走,发生额外的仓储费,则存货人仍需正常支付仓储费,因为仓储合同本身是正常履行的。在没有疫情的情况下,超期期间的费率会高于常规的费率,超出部分是违约金。但疫情期间也照此收取就不公平,因为货主并没有违约,超期期间仍应适用常规的费率。
对于额外发生的仓储费和滞箱费等费用,是买方还是卖方负担应该要依据运输合同确定。如果没有签订运输合同,则应该要依据国际贸易术语INTERCOMS确定。按照贸易术语,以交付为界线,卖方承担交付前的一切费用,买方承担交付后的一切费用(约定的运费除外),所以就看这个额外费用发生在交付前还是交付后。
以上是关于额外费用的负担分析,考虑到这些费用均非当事人造成,当事人可以从政府出台的纾困政策出发,从公平原则以及后续长久合作的角度与合作方协商,争取合作方能分担或免除部分费用,共渡难关。
疫情的加剧也影响了国内各企业的生产经营,较长时间的停产停工状态可能会使部分中小企业因为资金链断裂以致经营恶化破产。数据统计显示,受疫情影响,近一年家电行业已注销30,999家、建筑行业已注销48,672家、汽车行业已注销85,905家、装修行业已注销30,377家、房地产行业已注销24,772家。可以预想此次上海封控措施亦不可避免部分企业的经营陷入泥沼。
如果作为债务人的企业受疫情影响的确无法再继续经营,可按照《公司法》和《破产法》的规定进入清算程序,自行成立清算组清算,如果已经资不抵债的,要尽快申请法院宣告破产。清算对于经营者来说虽然不得已,但也是及时止损的办法。
作为经营恶化企业的相对方,假如发现对方经营情况恶化,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中止合同履行。中止履行后,如果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视为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能请求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综上,疫情对于国际贸易合同履行带来非常大挑战,企业要努力依法应对,才能避免更大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