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问答集锦

来源:米乐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0-21 13:35:50

  不久前,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关于调整完善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5号,以下简称35号公告),规定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以下简称综服企业)可向其主管税务机关代国内生产企业集中办理出口退(免)税事项(以下称代办退税),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敝号从2017年10月23日起连载《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退税新政策每日一问一答》,今特辑录与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有关的政策问答,并作补充完善,以飨读者!

  答:现阶段,综服企业是指具备对外贸易经营者身份,接受国内外客户委托,依法签订综合服务合同(协议),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网络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解决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质检总局 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第一条规定)

  (三)已与生产企业签订外贸综合服务合同(协议),约定由综服公司可以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并明确有关规定法律责任;

  综服企业办理出口退(免)税备案后,在为每户生产企业首次代办退税前,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为该生产企业代办退税备案。

  (一)《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一份《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可同时填写多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名,即多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可同时备案;《代办退税情况备案表》的内容发生明显的变化时,综服企业应自发生明显的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报送该表);

  (二)综服企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综服企业首次办理代办退税备案时,应将其一次性报主管税务机关);

  4.问:综服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是否应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答:综服企业受生产企业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符合代办退税条件,且由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不能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虽符合代办退税条件,但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抵)退税的,应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另外,不符合代办退税条件的代理出口业务,也应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综服企业申请开具《代理出口货物证明》时,应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WMZHFW”标识;自2016年10月1日起,综服企业主管国税机关将《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电子信息传递给委托方生产企业主管国税机关,不再出具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委托的生产企业申报退(免)税时,也不再提供纸质《代理出口货物证明》。

  5.问:综服企业收到委托其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开具的备注栏内注明“代办退税专用”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称代办退税专用发票)要不要认证?怎么样做认证?

  答: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实质上不是发票,不过还要进认证,认证有两种方法:勾选认证或扫描认证,大部分企业已经采用勾选认证,扫描认证将被淘汰。对于使用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做勾选认证的综服企业,通过“代办退税勾选”功能勾选认证,目前仍采用扫描方式认证的综服企业,通过传统方式扫描认证即可。

  答: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是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凭证,只能用于代办退税,不得挪作他用。既不能用于其自营出口业务申报出口退税,也不能作为其增值税扣税凭证。

  答:国家税务总局发布 35号公告后,财政部并没有出台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相关的会计处理规定。但是在实务中,代办退税的综服企业已经遇到此类问题,急需解决。

  现根据借贷记账法的记账规则和35号公告确定的有关要求,对综服企业代办退税业务相关会计处理,笔者提出如下建议,供有关企业和人士参考。一旦财政部就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的会计处理规定,若笔者建议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应依其规定处理。

  一、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或:借鉴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代扣代交增值税”明细科目的设置思路,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代退增值税”明细科目核算代办退税额

  一、综服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代办退税,应退税额按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和出口货物适用的出口退税率计算。

  答:综服企业应参照(注意:不是“按照”——编者注)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相关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单独申报代办退税。

  综服企业应在代理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所属月份的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其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代办退税申报。经其主管税务机关批准的,综服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期以外的其他时间也可办理代办退税申报。逾期的,综服企业不可以代为办理退税申报。在代办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如果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的凭证仍没有对应管理部门电子信息或凭证的内容与电子信息比对不符的,综服企业应在代办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以下资料:(一)《代办出口退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暂用《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代替,下同)及其电子数据;(二)代办退税申报凭证及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综服企业报送的代办退税凭证资料齐全,且《出口退(免)税凭证无相关电子信息申报表》及其电子数据与凭证内容一致的,综服企业代办退税正式申报时间不受代办退税申报期截止之日限制。

  (2)存在下列五类情形之一的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须提供出口货物收汇凭证:

  出口退(免)税无纸化试点综服企业在代办退税正式申报时,不需要报送上述纸质申报表和纸质凭证,只提供通过数字签名证书签名后的正式申报电子数据,上述纸质凭证留存综服企业备查。

  [注:海关实施无纸化报关后,已没有纸质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在实务中出口企业习惯于登录电子口岸出口退税模块查询已结关报关单,并自行打印在A4纸上,将其作为纸质退税凭证。]

  一是执行35号公告的综服企业申报代办退税只填报《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不同于执行13号公告的综服企业申报出口退税既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汇总申报表》又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将上述一汇总表两明细表的申报数据合并到一起,既减少了报表张数,也避免了企业重复报送数据。

  二是在《外贸综合服务企业代办退税申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取代原来《外贸企业出口退税进货明细申报表》和《外贸企业出口退税出口明细申报表》“业务类型”栏填写的“WMZHFW”。

  四是填报时按出口货物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份出口货物报关单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对应的各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金额占总的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数量和金额比例分开填报。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对应的各份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占总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比例分开填报。

  综服企业海关企业代码:综服企业在主管海关办理《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取得的10位编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127号)规定, 自2005年6月1日起,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又据《海关总署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对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署调发[2005]189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2005年1月1日至2005年5月31日在海关办理完注册登记或已通过当年年审的原自理报关单位,其《自理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明书》的有效期自动延长至2008年,具体日期以证书封二所标注的日期为准(即“X年X月X日起,你单位可按海关批准的范围开展自理报关业务”)。2014年3月13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报关单位注册登记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21号)继续明确规定报关单位注册登记分为报关企业注册登记和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注册登记。因此,综服企业海关企业代码应为:综服企业主管海关向其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报关单位注册登记证书》上的海关注册编码——编者注];

  综服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综服企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序号:填写八位流水号,当序号大于99999999时,可以填写A0000001,A0000002,……英文字母A加数字组合;

  生产企业纳税人识别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生产企业未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原15位纳税人识别号,已换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填写18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出口货物报关单号:填写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右上角的海关统一编号+0+项号,共21位,报关单号为进货和出口的唯一标识,一个报关单号码必须对应至少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对应多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时,单个报关单的数量和美元离岸价应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出口商品代码:按出口报关单的商品代码对应的退税率文库中的基本商品代码填写;

  申报商品代码:出口商品需按照主要原材料退税率申报退税的,填写主要原材料商品代码,其他不填写;

  计量单位: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或第二计量单位;如属于无出口报关单的按照进货凭证中货物名称对应商品代码的海关第一计量单位填写;

  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号码: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的码+发票号码共同组成的18位数字,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如对应多张出口货物报关单的,应严格按单个出口货物报关单作为进货和出口唯一标识的要求,将一张代办退税专用发票按比例分开对应填报;

  退税率:填写商品码库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如属退税率有特殊规定,需按现行政策规定的退税税率填写;

  申报代办退税税额:填写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金额乘以对应出口货物的退税率;

  10.问: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相应的消费税应怎么样处理?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是消费税应税消费品,相应的消费税应如何处理,35公告并未明确规定。而根据其第二十一条“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和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应依据以下现行政策规定由生产企业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免税、退税或纳税处理: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退(免)税的货物,免征消费税,如果属于购进出口的货物,退还前一环节对其已征的消费税;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免税政策的货物,免征消费税,但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出口企业出口或视同出口适用增值税征税政策的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消费税,不退还其以前环节已征的消费税,且不允许在内销应税消费品应纳消费税款中抵扣。

  答:可以。综服企业除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外,还可从事自营出口和代理出口业务,在办理出口退(免)税申报时,代办退税出口业务与自营出口业务的出口退(免)税应分开申报,而代理出口业务则由委托方申报退(免)税。

  答:综服企业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严格审核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公司制作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出口业务的真实性。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包括:

  (一)制定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制度,包括风险控制流程、规则、管理制度等;

  (二)建立代办退税风险管控信息系统,对生产企业的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做多元化的分析,对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进行事前、事中、事后的风险识别、分析;

  (三)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实地核查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核查内容有货物出口合同或订单、生产设备、经营场所、企业人员、会计账簿、生产能力等;

  (四)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核查。核查内容有出口货物真实性,出口货物与报关单信息一致性,与生产企业生产能力的匹配性,有相应的物流凭证和出口收入凭证等。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

  如果综服企业所在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规定综服企业其他应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并对上述第(三)、(四)项规定需实地核查的生产企业代办退税税额起查点和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做调整的,综服企业应按其规定的要求核查。

  综服企业对35号公告规定的风控要求切不可掉以轻心,必须认真履行,事关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时,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对其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贸易真实性规定了核查内容。由于对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经营情况和生产能力、贸易真实性的核查,不大可能截然分开,因此对该三项内容都要求进行实地核查,尽管上述第(四)项没有强调指出需实地核查贸易真实性。

  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不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应如何核查其经营情况、生产能力及其进行出口货物的贸易真实性,公告并未明确提及,但不等于不需核查。如果综服企业所在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根据本省真实的情况制定相应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规定的,按常规。

  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对年度内委托代办退税税额超过100万元的生产企业”里的“委托代办退税税额”是指申报的退税额、核准的退税额、还是已退库的退税额,“每户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核查覆盖率不应低于其代办退税业务的75%”里的“代办退税业务”是指合同份数、出口额、还是退税额,35号公告均没有明确规定。在税务总局或综服企业所在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作出明确规定前,建议综服企业按申报退税额把握。一旦税务总局或综服企业所在地省(区、市)国家税务局以后作出明确规定,若笔者建议与其规定不一致的,则应依其规定处理。

  答:综服企业应对履行35号公告第九条规定的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的情况做详尽的记录,并将该记录及履行代办退税内部风险管控职责过程中形成的有关的资料信息和每笔代办退税出口业务涉及的合同(协议)、凭证等资料,规范装订、存放、保管并留存备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账簿、记账凭证、报表、完税凭证、发票、出口凭证以及其他有关涉税资料应当保存10年;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之规定以及《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第十四条和附件1《企业和其他组织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之规定,上述涉税资料属于记账凭证的资料应当保存30年,其余资料一般应当保存10年。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参照(注意:不是“按照”——编者注)外贸企业自营出口业务有关备案单证的规定进行单证备案。

  2.出口货物运输单据(包括:海运提单、航空运单、铁路运单、货物承运单据、邮政收据等承运人出具的货物单据,以及出口企业承付运费的国内运输单证)。

  若有没办法取得上述原始单证情况的,综服企业可用具有相似内容或作用的其他单证进行单证备案。

  对于综服企业备案的单证是电子数据或无纸化的,能采用以下两种方式其中之一进行备案:

  (一)对于综服企业单证的备案,如为国家相关行政部门采取了无纸化管理办法使综服企业没办法取得纸质单证或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情况,综服企业可采取将有关电子数据打印成纸质单证加盖综服企业公章并签字声明打印单证与原电子数据相同的方式予以备案。

  (二)除口头合同外,对于国家相关行政部门采取无纸化管理的单证以及企业自制电子单证等,综服企业可提出书面申请并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能够使用电子单证备案管理,即以电子数据的方式备案有关单证。综服企业应保证电子单证备案的真实性,定期将有关电子数据来进行备份,在税务机关按规定调取备案单证时,应按税务机关要求如实提供电子数据或将电子数据打印并加盖综服企业公章的纸制单证。

  综服企业应在申报代办出口退税后15日内,将所申报代办退税货物的上列单证备案,按申报代办退税的出口货物顺序,填写《(代办退税)出口货物备案单证目录》,注明备案单证存放地点,以备主管税务机关核查。除另有规定外,备案单证由综服企业存放和保管,不得擅自损毁,保存期为5年。

  答: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有按规定应予追回退税款情形,如果综服企业未能按照35公告第九条规定履行其职责,且委托代办退税的生产企业未能按规定将税款补缴入库的,综服企业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将生产企业未能补缴入库所涉及的税款进行补缴。

  16.问:综服企业已办理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若明知不是履行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出口合同而发生,或实际上未依约定由综服公司可以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应怎样处理?

  答:综服企业已办理代办退税的出口业务,若明知不是履行委托代办退税生产企业与境外单位或个人签订的出口合同而发生,或实际上未依约定由综服公司可以提供包括报关报检、物流、代办退税、结算等在内的综合服务,应返纳已退税款,并根据35公告第二十一条“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现行出口退(免)税和增值税相关规定执行”之规定处理,综服企业应作为退税主体承担对应法律责任,不受35公告规定的承担连带责任条件的限制。

  17.问:综服企业因非法提供便利,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或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答:综服企业因非法提供银行账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发生骗取出口退税的,对其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细则》第九十三条的规定进行处罚,除没收其违法来得到的外,可以处未缴、少缴或者骗取的税款1倍以下的罚款;综服企业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依法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答:综服企业连续12个月内被认定为骗取出口退税的代办退税税额占申报代办退税税额5%以上的,或发生参与生产企业骗取出口退税等涉税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36个月内不得按照35公告规定从事代办退税业务。

  上述36个月,自综服企业收到税务机关行政处罚决定(或审判机关判决、裁定文书)次月算起,具体日期以出口货物报关单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19.问:综服企业为生产公司可以提供外贸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应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答:综服企业为生产企业代为办理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等综合服务取得的收入,应按规定申报缴纳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并应按规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生产企业。

  答: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政策即35号公告自2017年11月1日起施行。具体时间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同时废止。

  2017年11月1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如生产企业在2017年11月1日前已向综服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除代办退税专用发票外)的,仍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的规定办理出口退税。返回搜狐,查看更加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