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第二批典型案件(安全领域)
今年以来,广西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持续深入开展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桂在真打”行动,突出“保安全”主题,严厉查处安全生产领域违法案件,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公布第二批典型案件。
2024年2月19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查处谢某某、何某某未经许可从事燃气充装活动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对当事人涉嫌犯罪问题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2023年12月18日,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与应急、住建、消防、公安等部门联合开展执法行动,在来宾市兴宾区凤凰镇牛角村委一养殖场旁的大型钢架棚内,发现有人利用1辆重型半挂牵引车和1辆重型罐式半挂车进行燃气非法充装活动,同时现场发现液化气自动充装秤6台,球阀1台,气瓶177瓶。上述气瓶超期未检,且已处报废状态。执法人员现场依法对上述车辆及设备采取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
经查,上述涉案车辆为谢某某所有,其在未取得《燃气充装许可证》的情况下,与何某某合谋,由何某某负责出资,谢某某负责使用涉案车辆作为运输车辆将液化石油气运送至上述涉案地点进行非法充装后卖出牟利。经查明,上述两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4日起至2023年12月18日止,共购进液化石化气49380kg,涉案货值金额共261714元,违法来得到的42370元。本案中涉案物品属于容易燃烧危险化学物品,安全风险隐患大,涉案货值金额较大,当事人的行为已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来宾市兴宾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七十一条第十二项的规定,依法将案件线索移交公安机关处理。
本案中,当事人未经许可从事气瓶充装活动,由于技术和设备等各方面不具备生产和储存的条件,充装、销售的液化气瓶达不到安全系数标准,存在极大的安全隐患。
二、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广西防城港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案
2024年6月11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广西防城港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电梯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3月29日,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对广西防城港市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使用中的2台电梯紧急报警装置按键无接通提示音,当事人提供的《电梯检测报告》及《电梯检验测试情况告知书》(编号:RTT-K02400438、RTT-K02400439),均提示“该电梯存在严重安全风险隐患,特此提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使用未消除事故隐患特种设备的违法行为。防城港市港口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特定种类设备具有潜在的危险性,当事人因安全意识不强,未对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电梯进行停梯处理,易引发事故。
三、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查处合浦县合威五金商行销售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电线日,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合浦县合威五金商行销售冒用强制性认证标志的电线电缆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没收冒用认证标志的电线元,并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15日,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对位于合浦县廉州镇银川路1号的合浦合威五金商行进行检查,发现当事人待售的429捆电线电缆外包装均标注了强制性产品认证图片标志,当事人无法提供上述电线电缆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同时执法人员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全国认证认可信息公共服务平台也未查询到上述429捆电线电缆的国家强制性认证证书。当事人销售的电线电缆未获得中国强制性认证证书,但在产品上标注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禁止销售冒用中国强制性认证标志产品的违法行为。北海市合浦县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四、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管局查处贺州市平桂区西湾旺发石材工艺厂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案
2024年9月5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贺州市平桂区西湾旺发石材工艺厂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11日,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管局对位于平桂区西湾街道204队的平桂区西湾旺发石材工艺厂正在使用的3台起重机依法进行检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显示:2024年4月30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特定种类设备检验研究院对当事人的3台起重机进行了定期检验,并出具了3份《起重机械定期检验报告》不合格报告,截至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时,当事人在未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申报复检合格的情况下,一直使用上述起重机进行作业,执法人员现场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使用上述3台起重机,并下达《特种设施安全监察指令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未经定期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特种设备,不得继续使用”的规定,构成使用检验不合格起重机械的违法行为,贺州市平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第八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2024年6月18日,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法对杨某某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作出罚款的行政处罚。
2024年5月22日,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管局在杨某某的经营场所(桂林市七星区漓江安置房小区38-5号)检查发现,当事人正在对1辆电动自行车进行加装电池数量,现场摆放有4辆处于拆分改装状态的电动自行车。当事人陈述,其自2023年9月起在桂林市七星区漓江安置房小区38-5号从事电动车相关经营活动且未办营业执照,并提供了其与客户微信上的聊天记录,证实其向客户收取手工费并为客户的电动自行车提供锂电池安装、加装电池数量、安装更换电机和控制器等服务的事实。当事人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加装、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广西壮族自治区电动自行车机动轮椅车管理办法(2021修订)》第四十条的规定,鉴于当事人经营规模小,且均是根据消费者要求进行电动自行车改装活动,桂林市七星区市场监管局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及时办营业执照,并作出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