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网购二手叉车竟然是翻新货
今年11月初,家住昆明官渡区的王女士通过网上的二手叉车转让广告,购买了两辆叉车,准备做工程。可收到货后,王女士傻了眼,本应该能承重5吨的叉车,根本没办法使用。
王女士11月中旬花费7万多元网购的两辆所谓“全新”二手叉车,但收到货后由专业维修师傅一检查却发现,叉车不仅配重被掉包,整辆车都是废车翻新,基本不能用。
叉车维修师说:90年代的东西,挺老的,就是翻新了一下,现在最少是国四(标准),这个是国一的,差了十多二十年,看现在叉车都是两个档,这个就一个档,这个现在也就值一万多块钱。
王女士说,自己当初是通过百度搜索,找到的卖家。王女士是从百度上搜的“昆明二手叉车”就跳出来一个信息,王女士看到的这则信息旁,标注了“广告”和“保障”字样。进入链接后,王女士通过广告上的卖家信息添加了对方的微信,收到对方发来的叉车照片和公司地址定位后,王女士便选择信任对方。双方以七万两千五百元的价格成交,转账一周后,王女士收到货,但发现对方承诺的购车单和保修单都没有。现在电话和微信都突然联系不到对方,王女士发现了自己被套路。随后去报案,被告知是“经济纠纷”不能立案,消费者热线投诉,又无法按要求提供对方准确信息。加之发货地在北京,相距遥远,目前维权陷入困难。王女士也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经历,提示警醒我们不要轻信网络广告。
现在王女士该如何维权呢?难道就这么算了吗?对此,北京大成(昆明)律师事务所的田玄玄律师给王女士支招:根据这个案例,我想从广告发布平台是否应承担对应责任的角度来给各位观众朋友做多元化的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广告发布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对内容不符或者证明文件不全的广告,广告经营者不得提供设计、制作、代理服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该案例中广告发布平台,是有义务对本平台发布广告进行审核检查。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发布虚假广告,欺骗、误导消费者,使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广告主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若广告发布者不能提供广告主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能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赔偿。也就是说,本案例中王女士是能要求广告发布平台先行赔偿。最后,虽然说国家法律给消费者指明了维护权益的方向,但在实践中维权之路需要考量诸多因素,因此建议各位广大观众要提高警惕,谨慎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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