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证券上半年罚单情况

来源:米乐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4-11-15 03:13:02

  近期,中信证券(600030)发布2024年上半年度报告,公司实现盈利收入301.83亿元,同比下降4.18%;归母净利为105.69亿元,同比下滑6.51%。

  2024年1月5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 号)。中国证监会指出,公司保荐的恒逸石化股份有限公司可转债项目,发行人证券发行上市当年即亏损、盈利比上年下滑50% 以上。公司就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4年4月12日及4月19日,公司及下属公司中信中证资本分别收到中国证监会《立案告知书》(证监立案字 号、证监立案字 0032024018号)及《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24〕56 号)。2024年4月30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45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王泽龙和洪浩炜通过衍生品交易安排,实质参与上市公司“中核钛白”2023年非公开发行,并以市价融券卖出,提前锁定与非公开发行股票折扣价之间的价差收益,变相规避限售期规定,违反《证券法》第三十六条、《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二项等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中信中证资本为王泽龙、洪浩炜违反限制性规定转让股票行为制定套利方案、搭建交易架构、提供杠杆资金支持等 ;中信证券知悉客户融券目的是定增套利,配合其提供融券服务。上述行为与王泽龙、洪浩炜共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所述违法情形。公司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 1,910,680.83 元,并处罚款人民币 23,250,000元。中信中证资本被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 46,500,000 元。公司和中信中证资本就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4年5月7日,中国证监会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及保荐代表人秦国安、李天智采取出具警示函监管措施的决定》(〔2024〕15 号)。中国证监会指出,公司及两名保荐代表人在保荐江苏博涛智能热工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过程中,未勤勉尽责履行相关职责,对发行人存在内部控制制度未有效执行、财务会计核算不准确等问题的核查工作不到位。公司就中国证监会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024年5月8日,广东证监局对公司出具了《关于对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凌鹏、浦瑞航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4〕41号)。公司作为广东泉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持续督导机构,在持续督导履职过程中存在以下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 :一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客户和供应商之间的关联关系核查不充分。二是对二甲苯贸易业务真实性核查不充分。三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运输合同与船舱计量报告对应的船运企业存在明显差异。四是对二甲苯业务单据审核中未关注到销售合同和租船合同约定的装货港存在很明显异常。公司就广东证监局提出的问题认真落实整改,并提交了整改报告。

  2. 报告期内,公司不存在因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的情形,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形 ;公司或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受到刑事处罚,或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的情形 ;公司的第一大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存在因涉及嫌疑违反法律违规被其他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的情形。

  报告期内,本集团不存在《上交所上市规则》中要求披露的涉案金额超过人民币 1,000 万元并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 以上的重大诉讼、仲裁事项。截至本报告披露日,本集团已披露且有新进展的诉讼、仲裁事项如下(案件中涉及的潜在损失已根据相关规定进行了充分计提):

  因公司持有的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正源房地产)发行的债券存在违约风险,公司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发行人支付本金、利息、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并要求担保人湖南正源尚峰尚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正源)、大连海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富彦斌承担保证责任。2020年4月2日,法院正式受理本案,并于2021年4月12日、11月16日分别作出一审、二审判决,均支持了公司的诉讼请求,随后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2022年9月26日,公司收到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辽宁高院)发送的应诉通知书,湖南正源不服二审判决,向辽宁高院申请再审。2022 年 12 月 23 日,辽宁高院裁定驳回湖南正源的再审申请。2023 年 7 月 6 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大连中院)决定对正源房地产进行预重整,公司已按要求申报债权 ;2024年3月25日,大连中院决定终结正源房地产的预重整程序。2024年2月26日,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宁乡法院)决定对担保人湖南正源进行预重整,公司已按要求申报债权(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 2024 年第一季度报告),2024年4月11日,宁乡法院裁定受理湖南正源重整申请。

  因黄文佳在开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时发生违约,2019年8月27日,原广州证券向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起诉黄文佳,诉讼标的为本金人民币10,667万元及利息、违约金等。2019年10月29日,案件正式受理。2020年6月3日、4日,本案完成证据交换和一审开庭。2020年 10月27日,中信证券华南收到深圳中院作出的判决书,法院支持中信证券华南提出的主要诉讼请求。一审判决生效后,中信证券华南向深圳中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已于2021年4月1日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21 年第一季度报告)。在案件强制执行过程中,中信证券华南与债务人达成和解,债务人已履行和解协议项下义务,深圳中院于2024 年6月27日作出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3、金石灏汭与珠海恒古、魏银仓股权增资合同纠纷、与银隆投资集团担保合同纠纷案

  因珠海恒古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珠海恒古)、魏银仓增资合同违约,公司全资附属公司金石灏汭于 2019 年4月24日向深圳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深仲委)申请仲裁,要求回购义务人珠海恒古、魏银仓支付股权回购款。深仲委于2019年6月5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9月8日开庭审理。2019年12月15日,深仲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金石灏汭的仲裁请求(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公司2019年年度报告)。因银隆投资集团(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隆投资集团)为本次投资提供抵押担保,金石灏汭于2019年4月24日向北京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北仲委)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银隆投资集团承担抵押担保责任。北仲委于2019年4月30日受理本案,并于2019年10月16日开庭审理。2020年3月20日,北仲委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金石灏汭的仲裁请求。金石灏汭于2020年4月28日就上述两份裁决向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珠海中院)申请强制执行,珠海中院于 2020年5月21日立案受理(相关案件信息请参见中信证券2020 年半年度报告)。2024年7月23日,珠海中院作出执行裁定,本案终结执行。

  境内股权融资方面,2024年上半年中信证券完成A股主承销项目28单,主承销规模人民币 318.96 亿元(现金类及资产类),市场占有率 18.44%,排名市场第一。其中,公司完成 IPO项目4单,主承销规模人民币 50.66亿元,市场占有率15.59%,排名市场第二;再融资项目24 单,主承销规模人民币268.30亿元,市场占有率19.10%,排名市场第一,其中现金类定向增发项目18单,主承销规模人民币172.63亿元,市场占有率 22.74%,排名市场第一。

  境外股权融资方面,2024 年上半年中信证券完成 18 单境外股权项目,按项目发行总规模在所有账簿管理人中平均分配的口径计算,承销规模合计 12.88 亿美元。其中,香港市场 IPO 项目 7 单、再融资项目 3 单,按项目发行总规模在所有账簿管理人中平均分配的口径计算,香港市场股权融资业务承销规模 8.82 亿美元,排名中资证券公司第一;在其他海外市场完成股权融资项目8单,承销规模4.06亿美元。

  公司债务融资业务继续保持行业领头羊,2024年上半年共承销债券2,071只,排名同业第一。承销规模合计人民币8,771.19亿元,同比增长1.08%,占全市场承销总规模的6.74%,排名市场第一;占证券公司承销总规模的14.36%,排名同业第一。

  中资离岸债券业务方面,公司共完成130单债券发行,合计承销规模14.85亿美元,市场占有率3.25%,排名中资证券公司第二。

  2024 年上半年,公司完成 A 股重大资产重组交易规模人民币22.65 亿元,排名市场第四。完成多单具有市场影响力的境内并购重组交易,包括中信集团收购华融金融租赁、华润集团收购长电科技、迈瑞医疗收购惠泰医疗等。公司完成涉及中国企业全球并购交易规模 53.14 亿美元,排名中资证券公司第二 ;协助中国宝武收购几内亚西芒杜铁矿 ;协助欧洲Granges AB 收购位于中国山东的生产基地。

  2024年上半年,公司作为新三板主办券商完成挂牌项目 5 单,助力挂牌公司定向发行融资人民币 3.30 亿元 ;持续督导挂牌企业共 29 家,其中 20 家已进入创新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