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牡环罚〔

来源:米乐app官网下载    发布时间:2025-03-25 11:51:25

  2024年10月25日对你单位做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生态环境违法行为:

  我局执法人员通过牡丹江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对你单位做非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分别于2024年10月10日、10月16日、10月17日、10月18日、10月22日出具的机动车检测报告410582021、240562021、458294011、043242021、404014011中,存在OBD诊断未就绪超两项不合格的情况下,你单位仍判定合格并出具合格报告,涉嫌出具虚假报告,通过一定的调查确定,你单位每台小型(汽油)收取机动车检测服务费350元、共计3台车,每台大型汽油柴油车收取机动车检测服务费700元、共计2台车。

  1.2024年10月25日、10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所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2.2024年10月25日、10月29日,我局对你单位所做的《现场检查(勘察)笔录》,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3.2024年10月29日,我局拍摄你单位现场照片,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4.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证明环境违法主体为牡丹江玖易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5.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为宋崇山;

  6.2024年10月25日,你单位提供的你单位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证明授权委托人的身份;

  7.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在用车检验(测)报告,证明你单位存在环境违法事实;

  8.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检验测试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复印件,证明你单位检验检验测试的机构资质在有效期内;

  9.2024年10月25日,我局调取的牡丹江市机动车排污监控平台数据,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事实;

  10.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全国个体私营经济发展服务网》《天眼查》截图,证明你单位属于小微企业;

  11.2024年11月1日,我局执法人员提取的卫星影像图,证明你单位所处位置;

  12.2024年10月29日,我局执法人员绘制的《现场勘查平面图》,证明你单位现场情况;

  13.2024年10月29日,你单位提供的《玖易机动车检测收款单》,证明你单位每台小型汽车(汽油)收取机动车检测服务费350元、每台大型汽油柴油车收取机动车检测服务费700元;

  14.2024年10月29日、11月4日、11月13日,你单位授权委托人王守信提供的《整改承诺书》《整改情况说明》《情况说明》及材料,证明你单位的整改态度。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通过计量认证,使用经依法检定合格的机动车排放检验设备,按照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制定的规范,对机动车进行排放检验,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实现检验数据实时共享。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及其负责人对检验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的规定。

  我局于2024年12月11日对你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牡环罚告〔2024〕5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书面陈述、申辩意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伪造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的规定,结合你单位的违法情形,黑龙江省生态环境厅《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辅助决策系统》对你单位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处罚裁量详情如下:

  违法情节:行为维持的时间:不满3个月;车辆、机械数量:5辆以上不足10辆。

  根据你单位真实的情况,对裁量结果进行如下修正:你单位属于小企业,无补救措施,改正态度属于立即(积极)改正或已按要求改正,未开启生态环境损害赔偿。

  综上,经系统裁量,罚款金额显示为人民币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整),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做出如下行政处罚:

  2.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贰仟肆佰伍拾元整(¥2,450.00元整)(350元/辆×3辆+700元/辆×2辆)。

  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银行办理缴纳罚款手续。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能够准确的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牡丹江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向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主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承办:牡丹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地址:牡丹江市党政办公中心邮政编码:15702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