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分:扩展启运港退税方针施行规模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三部分发布关于扩展启运港退税方针施行规模的告诉,对符合条件的出口企业从启运地(以下称启运港)启运报关出口,由我国国家铁路集团有限公司和他的部属公司承运,从铁路转关运送直达离地步(以下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品,实施启运港退税方针。
在《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启运港退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5号)第二条“方针合适运用的规模”的“(一)启运港”中新增无锡(江阴)港。《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关于在粤港澳大湾区实施有关增值税方针的告诉》(财税〔2020〕48号)所列启运港,均可作为经停港。承运适用启运港退税方针货品的船只,可在经停港加装、卸载货品。从经停港加装的货品,须为已报关出口、经由上述离境港离境的集装箱货品。
将财税〔2020〕48号文件第二条中规则的离境港“广州南沙保税港区、深圳前海保税港区”修改为“广州南沙新港、深圳港(含深汕特别协作区小漠港区)”。
在财税〔2020〕48号文件附件中增列汕头市汕头港、广州市花都港、广州市广州南沙港、湛江市湛江港、江门市江门高新港、钦州市钦州港、儋州市洋浦港为启运港。